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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乙德出资控股(06182):联合公告(1)完结生意乙德出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待售股份;(2)结好证券有限公司代表MARS NEST LIMITED就收买乙德出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悉数已发行股份(要约人及.
原标题:乙德出资控股:联合公告(1)完结生意乙德出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待售股份;(2)结好证券有限公司代表MARS NEST LIMITED就收买乙德出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悉数已发行股份(要约人及其一起举动人士已..
香买卖及結算悉数限公司及香聯合买卖悉数限公司對本聯合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好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明概不就因本聯合公告悉数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本聯合公告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收購、購買或認購乙德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證券之邀請或要約或構成其一部分,或於任何司法權區招攬任何表決權或赞同,亦不得在與適用法令法規相抵觸之情況下於任何司法權區出售、發行或轉讓乙德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證券。本聯合公告不會在構成違反有關司法權區相關法令的情況下於或向任何司法權區發佈、刊發或派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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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協議及收購事項 董事會獲售股股東奉告,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i) 要約人(以買方身份)與售股股東(以賣方身份)訂立買賣協議一,以向售 股股東收購合共510,000,000股股份,佔本公司於本聯合公告日期已發 行股本總額63.75%,總代價為124,312,500元(相當於代價每股0.24375 元);及 (ii) 李浩淵先生(以買方身份)與Helios(以賣方身份)訂立買賣協議二,以向 Helios收購90,000,000股股份,佔本公司於本聯合公告日期已發行股本總 額11.25%,總代價為21,937,500元(相當於代價每股0.24375元)。 買賣協議的詳情載於本聯合公告「買賣協議及收購事項」一節。 要約人根據買賣協議一於完结日期(即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以現金向 售股股東全數付出相關待售股份之代價。李浩淵先生亦根據買賣協議二於 完结日期(即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以現金向Helios全數付出相關待售股 份之代價。 要約 緊接完结前,概無要約人、要約人之最終實益擁有人及與彼等任何一方一起 行動人士(括李浩淵先生)持有任何股份。 緊隨完结後及於本聯合公告日期,要約人及其一起行動人士持有合共600,000,000 股股份(括要約人持有之510,000,000股及李浩淵先生持有之90,000,000股), 佔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額合共75%。 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6.1,要約人須提出強制性無條件現金要約,以收購本公 司已發行股本中的悉数股份(要約人及其一起行動人士已擁有及╱或赞同收 購的股份在外)。
於本聯合公告日期,本公司有800,000,000股已發行股份。本公司並無任何尚 未行使之期權、衍生东西、認股權證或可轉換或交換為股份或授權須發行股 份之其他證券,且並無就發行該等期權、衍生东西、認股權證或可轉換或交 換為股份或授權須發行股份之證券訂立任何協議。於本聯合公告日期,除 股份外,本公司並無其他已發行相關證券(定義見收購守則規則22註釋4)。 本公司無意於要約期(定義見收購守則)內根據現有購股權計劃授出任何新 購股權。 要約的首要條款 要約 結好(代表要約人及遵循收購守則)將按以下基準提出要約: 每股要約股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現金0.24375元 要約項下的要約價每股要約股份0.24375元持平於(i)要約人根據買賣協議 一就510,000,000股股份付出每股待售股份之價格;及(ii) 李浩淵先生根據買賣 協議二就90,000,000股股份付出每股待售股份之價格。 要約將根據收購守則提呈予悉数股東,惟要約人及其一起行動人士在外。 根據要約將予收購之要約股份須為繳足股款,且概無附帶悉数產權負擔,並 連同隨附之悉数權利,括但不限於提出要約當日(即綜合文件寄發日期) 或之後所宣派、作出或派付之悉数股息或其他分配之權利。 要約人確認要約價為最終定價並將不會进步。 緊隨完结後及於本聯合公告日期,本公司有800,000,000股已發行股份,其间 合共600,000,000股由要約人及其一起行動人士持有(佔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總 額的75%)。於本聯合公告日期,除股份外,本公司並無其他已發行相關證券 (定義見收購守則規則22註釋4)。 要約的首要條款載於本聯合公告「要約的首要條款」一節。
董事會確認,於本聯合公告日期,(i)本公司並無宣派任何没有派付的股息或 其他分配;及(ii)其無意於要約截止當日或之前作出、宣派或派付任何未來 股息╱作出其他分配。倘於本聯合公告日期後,就要約股份作出或派付任何 股息或其他分配,則要約人將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6.3註釋3及規則23.1註釋11 按持平於獨立股東已收或應收該股息或其他分配總額的金額削減要約價。 要約於其作出時在悉数方面將為無條件,且不會以接獲最低數意图要約股 份的接納或任何其他條件為條件。 要約人擬於要約截止後維持股份於聯交所的上市位置,並將於要約截止後 盡快採取適當办法,以確保股份有足夠公眾持股量。要約人可採取的办法 括但不限於向選定獨立第三方或市場減配或減持其將自要約收購足够數目 的獲接納股份。於本聯合公告日期,没有確認或實施任何组织。本公司將根 據上市規則及收購守則的規定於適當時候另行刊發公告。 要約的總代價 於本聯合公告日期,本公司有800,000,000股已發行股份。按要約價每股要約 股份0.24375元計算,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額價值為195,000,000元。 完结後,除要約人及其一起行動人士所持合共600,000,000股股份(括要約人 持有之510,000,000股及李浩淵先生持有之90,000,000股)外,假設直至要約截止 時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額並無變動,要約將触及合共200,000,000股股份(相當 於本聯合公告日期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額25%),而按要約價每股要約股份 0.24375元計算,要約人於要約項下應付最高現金代價為48,750,000元。 確認要約可用的財務資源 就要約應付最高付款義務以現金結付。假設要約獲悉數接納,按要約價每股 要約股份0.24375元計算,要約人就要約應付最高總額為48,750,000元。
要約人擬透過結好供给的貸款(以股份押記擔保)撥付就要約應付之最高付 款義務。 結好及力高企業融資(要約人有關要約的聯席財務顧問)信納要約人現時及 將持續獲得足夠財務資源实行要約獲悉數接納時的最高付款義務。 一般事項 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財務顧問 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1及2.8,董事會收到要約或被接洽以提出要約時,必須 為股東的利益建立獨立董事委員會,以就(i)要約是否公正合理;及(ii)應否接 納作出推薦建議,且獨立董事委員會的成員應由在要約中並無擁有直接或 間接權益的全體非執行董事組成。 獨立董事委員會(由全體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舒華東先生、譚偉德先生及譚 永樂先生組成)已告建立,以向獨立股東就要約是否公正合理供给意見,及就 應否接納要約作出推薦建議。非執行董事李沛豪先生為(i)盧女士(售股股東 之一)的爱人;(ii)盧永錩先生及馮女士的女婿,盧永錩先生及馮女士為Helios (售股股東之一)之最終實益擁有人;及(iii)盧嘉俊先生(售股股東之一)之姐 夫。因而,李沛豪先生不被視為具備出任獨立董事委員會成員的獨立性,並 已據此向董事會申報其利益。 軟庫中華香證券有限公司已獲委任為獨立財務顧問,以就要約(特別是要 約是否公正合理)及應否接納要約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供给意見。 委任獨立財務顧問已獲獨立董事委員會赞同。
寄發綜合文件 要約人及董事會有意將要約文件及受要約人董事會通函合併為綜合文件。 根據收購守則規則8.2,與要約有關的綜合文件載有(其间括)(i)要約詳情 (括預期時間表及要約條款);(ii)獨立董事委員會就要約向獨立股東發出 的推薦建議信件;及(iii)獨立財務顧問就要約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 發出的意見信件,連同接納表格,將由要約人及本公司於本聯合公告日期 計21日內盡快聯合寄發予股東(除非執行人員赞同延期)。預期綜合文件將於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或之前寄發。 要約人及本公司將於適當時候就寄發綜合文件另行刊發公告。 建議更改公司名稱 要約人建議董事會於要約截止後將本公司之英文名稱由「Twintek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更改為「Bitfree X Holdings Limited」,並採納「比特自在控股有限 公司」作為本公司之中文雙重外語名稱,以替代現有中文雙重外語名稱「乙 德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建議更改公司名稱受本聯合公告「建議更改公司名 稱之條件」一節所載名稱更改條件所規限。本公司將召開及舉行股東特別大 會,以考慮及酌情赞同有關建議更改公司名稱之特別決議案。 ?復買賣 應本公司要求,股份已由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上午九時正暫停在聯交 所買賣,以待刊發本聯合公告。本公司已向聯交所申請由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五日(星期三)上午九時正?復股份買賣。 正告 董事並無於本聯合公告內就要約是否公正合理及應否接納要約作出推薦建 議,並強烈建議獨立股東在彼等收取並閱覽綜合文件(括獨立董事委員會 就要約作出的推薦建議及獨立財務顧問就要約發出的意見信件)前,請勿就 要約作出定論。
股東及本公司潛在投資於買賣股份時務請審慎行事。如股東及本公司潛 在投資對彼等的狀況有任何疑問,應諮詢持牌證券买卖商或註冊證券機 構、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董事會獲售股股東奉告,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i)要約人(以買方身份)與售股股東(以賣方身份)訂立買賣協議一;及(ii) 李浩淵先生(以買方身份)與Helios(以賣方身份)訂立買賣協議二。
待售股份之代價合共為146,250,000元(或每股待售股份0.24375元),其间(i) 121,387,500元、1,462,500元及1,462,500元須由要約人根據買賣協議一於完结時分別付出予Helios、盧女士及盧嘉俊先生;及(ii) 21,937,500元須由李浩淵先生根據買賣協議二於完结時付出予Helios。
代價乃由(i)售股股東與要約人;及(ii) Helios與李浩淵先生在考慮(其间括)(a)本集團之歷史財務表現及財務狀況;及(b)本公司於聯交所買賣之歷史流通性及股價表現後經公正商量釐定。
要約人根據買賣協議一於完结日期(即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以現金向售股股東全數付出相關待售股份之代價。李浩淵先生亦根據買賣協議二於完结日期(即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以現金向Helios全數付出相關待售股份之代價。
緊隨完结後及於本聯合公告日期,除要約人及其一起行動人士所持合共600,000,000股股份(佔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額75%)(括要約人持有之510,000,000股及李浩淵先生持有之90,000,000股)外,概無要約人、要約人之最終實益擁有人及與彼等任何一方一起行動人士持有任何股份。
於本聯合公告日期,本公司有800,000,000股已發行股份。本公司並無任何没有行使之期權、衍生东西、認股權證或可轉換或交換為股份或授權須發行股份之其他證券,且並無就發行該等期權、衍生东西、認股權證或可轉換或交換為股份或授權須發行股份之證券訂立任何協議。於本聯合公告日期,除股份外,本公司並無其他已發行相關證券(定義見收購守則規則22註釋4)。本公司無意於要約期(定義見收購守則)內根據現有購股權計劃授出任何新購股權。
要約項下的要約價每股要約股份0.24375元持平於(i)要約人根據買賣協議一就510,000,000股待售股份付出每股待售股份之價格;及(ii) 李浩淵先生根據買賣協議二就90,000,000股待售股份付出每股待售股份之價格。
要約將根據收購守則提呈予悉数股東,惟要約人及其一起行動人士在外。根據要約將予收購之要約股份須為繳足股款,且概無附帶悉数產權負擔,並連同隨附之悉数權利,括但不限於提出要約當日(即綜合文件寄發日期)或之後所宣派、作出或派付之悉数股息或其他分配之權利。
緊隨完结後及於本聯合公告日期,本公司有800,000,000股已發行股份,其间合共600,000,000股由要約人及其一起行動人士持有(括要約人持有之510,000,000股及李浩淵先生持有之90,000,000股)(佔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額合共75%)。於本聯合公告日期,除股份外,本公司並無其他已發行相關證券(定義見收購守則規則22註釋4)。
董事會確認,於本聯合公告日期,(i)本公司並無宣派任何没有派付的股息或其他分配;及(ii)其無意於要約截止當日或之前作出、宣派或派付任何未來股息╱作出其他分配。倘於本聯合公告日期後,就要約股份作出或派付任何股息或其他分配,則要約人將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6.3註釋3及規則23.1註釋11按持平於獨立股東已收或應收該股息或其他分配總額的金額削減要約價。
(i) 最後买卖日於聯交所所報收市價每股股份0.950元折讓約74.3%;(ii) 均匀收市價每股股份0.796元(即緊接最後买卖日前五個連續买卖日(括最後买卖日)於聯交所所報股份均匀收市價)折讓約69.4%;
(v) 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的每股經審核綜合資產淨值約0.117元溢價約108.3%,每股經審核綜合資產淨值乃按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集團最近期經審核財務業績編製日期)本公司擁有人應佔經審核綜合資產淨值約93,682,000元及於本聯合公告日期已發行800,000,000股股份計算。
於緊接要約期(定義見收購守則)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開始前六個月期間內及直至本聯合公告日期(括該日)止,股份在聯交所所報最高收市價為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的每股0.95元,而股份在聯交所所報最低收市價為二零二五年五月六日至二零二五年五月七日期間的每股0.183元。
完结後,除要約人及其一起行動人士所持合共600,000,000股股份(括要約人持有之510,000,000股及李浩淵先生持有之90,000,000股)外,假設直至要約截止時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額並無變動,要約將触及合共200,000,000股股份(相當於本聯合公告日期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額25%),而按要約價每股要約股份0.24375元計算,要約人於要約項下應付最高現金代價為48,750,000元。
任何獨立股東接納要約將被視為構成該人士作出的一項保證,即該人士根據要約將悉数要約股份在不附帶悉数產權負擔的情況下連同其附帶的悉数權利一併出售,括但不限於收取於作出要約當日(即寄發綜合文件的日期)或之後所宣派、作出或派付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分配的悉数權利。董事會確認,於本聯合公告日期,(i)本公司並無宣派任何没有派付的股息或其他分配;及(ii)其無意於要約截止當日或之前作出、宣派或派付任何未來股息╱作出其他分配。
於香,就接納要約所產生的賣方從價印花稅將須由相關獨立股東按(i)要約股份的市值;或(ii)要約人就接納要約應付的代價(以較高為準)的0.1%繳付,其將自要約人應付接納要約的獨立股東的現金金額中扣除。
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0.1,就接納要約的現金款項將盡快付出,惟在任何情況下於正式完结接納要約日期不遲於七(7)個?業日(定義見收購守則)付出。根據收購守則規則30.2註釋1,要約人(或其署理)或其代表必須收妥有關接納的悉数權憑證的相關文件,致使每項有關要約的接納完好及有用。
獨立股東如對接納或拒絕要約的稅務影有任何疑問,建議彼等諮詢其專業顧問。要約人、其一起行動人士、本公司、結好、力高企業融資、智略資本有限公司、獨立財務顧問及(視乎情況而定)其各自之最終實益擁有人、董事、高級職員、署理人、聯繫人、專業顧問或參與要約的任何其他人士不對任何人士因接納或拒絕要約而產生的任何稅務影或責任承擔責任。
要約人擬向悉数獨立股東提呈要約。由於向登記地址位於香以外司法權區的人士提呈要約或许受相關海外司法權區的法令影,故屬於香境外司法權區的公民、居民或國民的獨立股東須恪守任何適用法令或監管規定,及於必要時尋求法令意見。屬於香境外的公民、居民或國民的人士應就接納要約自行了解及恪守(並自行負責)其自身司法權區的任何適用法令、法規、規定及约束,括获得或许所需的任何政府、外匯操控或其他赞同,或恪守有關司法權區的其他必要手續及付出任何發行、轉讓或其他應繳稅項。
倘任何適用法令及法規制止海外股東收取綜合文件,或海外股東須契合有關海外司法權區過分繁瑣的條件或規定後方可收取綜合文件,則在獲得執行人員赞同的情況下,將不會向該等海外股東寄發綜合文件。要約人將適時根據收購守則規則8註釋3申請所需豁免。
有關登記地址位於香以外司法權區的獨立股東作出的任何接納,將被視作構成該等海外獨立股東向要約人作出的聲明及保證,表明彼等已恪守當地法例及規定,而有關接納根據悉数適用法令及法規屬有用及具有約束力。如有疑問,該等海外獨立股東應諮詢彼等各自的專業顧問。
除收購事項外,於緊接要約期(定義見收購守則)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開始前六個月期間內及直至本聯合公告日期(括該日),要約人或其一起行動人士(括李浩淵先生)概無買賣或擁有任何股份、購股權、衍生东西、認股權證或可轉換為股份的其他證券以換取價值。
(i) 除要約人所擁有510,000,000股股份權益及李浩淵先生所擁有90,000,000股股份權益外,要約人及╱或其一起行動人士概無持有、擁有或操控或指示股份或可換股證券、有關本公司該等證券的購股權、認股權證或衍生东西的任何投票權或權利;
(ix) 除要約人根據買賣協議一贯售股股東付出的相關待售股份代價及李浩淵先生根據買賣協議二向Helios付出的相關待售股份代價外,要約人或其一起行動人士概無就買賣待售股份已付或將予付出任何方式的其他代價、補償或利益予售股股東或其任何一起行動人士。
3. Helios為一間於英屬處女群島註冊建立的有限公司,由盧永錩先生及馮女士分別合法及實益擁有70%及30%權益。盧永錩先生與馮女士為爱人關係。盧永錩先生為執行董事及董事會主席,而馮女士為執行董事。
4. 除(i)盧永錩先生及馮女士於緊接完结前透過Helios實益擁有合共588,000,000股股份;及(ii)李沛豪先生(緊接完结前合法實益擁有6,000,000股股份的盧女士之爱人)外,概無董事於緊接完结前及緊隨完结後以及本聯合公告日期持有任何股份。
本集團為建築资料承商,首要在香供给建築资料及相關安裝服務。本集團的產品首要括(i)木地板產品;(ii)內牆間隔资料,尤其是石膏磚、石膏板及石膏牆板產品;(iii)组成室內牆飾板,特別是石晶牆板;(iv)可拆卸分區隔板系統;(v)防火板;及(vi)屋瓦。
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彼擔任Mission X Inc.的行政總裁,該公司為一間數字採礦公司,也是企業級超智能雲基礎設施供應商。Liu先生於二零一二年九月獲得中歐國際工商學院工商办理碩士學位。
透過與Liu先生协作,本公司將有機會获益於彼在業務?運及办理方面的豐富經驗,從而進一步提高其在本集團所經?地点快速演變行業格式中的競爭位置。尤其是,本公司一向努力於探究新商機並實現收益來源多元化。Liu先生的客戶办理經驗將有助本公司建立及維護業務關係。
緊接完结前,要約人、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其董事以及與彼等任何一方一起行動人士(括李浩淵先生)均未持有任何股份。緊隨完结後及於本聯合公告日期,要約人、要約人的最終實益擁有人及董事以及與彼等任何一方一起行動人士(括李浩淵先生),除要約人及其一起行動人士透過收購事項收購的合共600,000,000股股份(括要約人收購的510,000,000股股份及李浩淵先生收購的90,000,000股股份)外,概無持有任何股份或本公司其他相關證券(定義見收購守則規則22註釋4)。
李浩淵先生為一名擁有逾十年香及美國股票市場投資經驗的私家投資,亦早於一九九零年代投資香物業市場。緊接完结前,李浩淵先生並未持有任何股份權益。彼獲Liu先生(即要約人的最終實益擁有人、買賣協議一項下的買方,同時也是李浩淵先生的朋友)邀請投資本公司。儘管Liu先生擬获得本公司的控股權,彼無意收購售股股東緊接訂立買賣協議前所持有的悉数股份,並認為李浩淵先生擁有足夠的財務資源收購部分股份。在透過一位Liu先生與李浩淵先生一起認識的朋友介紹而獲悉此項投資機會,並考慮到每股待售股份的代價較當時的股份市價有所折讓,以及股份的潛在資本增值後,李浩淵先生以被動投資身份訂立買賣協議二,收購90,000,000股待售股份。緊隨完结後及於本聯合公告日期,李浩淵先生持有90,000,000股股份。除上文所发表外,李浩淵先生與要約人及╱或其最終實益擁有人並無任何關係,並且在訂立買賣協議二之前為獨立第三方。李浩淵先生無意擔任董事。
儘管如此,於要約截止後,要約人將對本集團之現有首要?運及業務以及財務狀況進行詳細審閱,以拟定業務計劃及就本集團的長期業務發展拟定战略,並將為本集團探究其他商機。視乎審閱結果及倘出現合適投資或業務機遇,要約人或會考慮本集團進行任何資產及╱或業務收購或出售是否適當,以促進其增長。任何收購或出售本集團資產或業務(如有)將遵循上市規則進行。
於本聯合公告日期,董事會由兩名執行董事、一名非執行董事及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要約人擬持續僱用本集團現有办理層及僱員(除不早於上市規則及收購守則下所准許時間或要約人認為適當的較後時間對董事會成員之建議變動外)。
要約人擬於要約截止後維持股份於聯交所的上市位置。要約人的仅有董事及董事會將委任之新任董事(如有)各自將一起及個別向聯交所承諾採取適當办法,確保於悉数關鍵時間本公司已發行股本不少於25%將繼續由公眾人士持有。
倘於要約截止時公眾人士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本少於25%,本公司將向聯交所申請暫時豁免嚴格恪守上市規則第8.08(1)(a)條。本公司將採取適當办法確保於要約截止後盡快?復公眾持股量。要約人可採取的办法括但不限於向選定獨立第三方或市場減配或減持其將自要約收購足够數意图獲接納股份。於本聯合公告日期,没有確認或實施任何组织。
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1及2.8,董事會收到要約或被接洽以提出要約時,必須為股東的利益建立獨立董事委員會,以就(i)要約是否公正合理;及(ii)應否接納作出推薦建議,且獨立董事委員會的成員應由在要約中並無擁有直接或間接權益的全體非執行董事組成。
獨立董事委員會(由全體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舒華東先生、譚偉德先生及譚永樂先生組成)已告建立,以向獨立股東就要約是否公正合理供给意見,及就應否接納要約作出推薦建議。非執行董事李沛豪先生為(i)盧女士(售股股東之一)的爱人;(ii)盧永錩先生及馮女士的女婿,盧永錩先生及馮女士為Helios(售股股東之一)之最終實益擁有人;及(iii)盧嘉俊先生(售股股東之一)之姐夫。因而,李沛豪先生不被視為具備出任獨立董事委員會成員的獨立性,並已據此向董事會申報其利益。
要約人及董事會有意將要約文件及受要約人董事會通函合併為綜合文件。根據收購守則規則8.2,與要約有關的綜合文件載有(其间括)(i)要約詳情(括預期時間表及要約條款);(ii)獨立董事委員會就要約向獨立股東發出的推薦信件;及(iii)獨立財務顧問就要約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發出的意見建議信件,連同接納表格,將由要約人及本公司於本聯合公告日期計21日內盡快聯合寄發予股東(除非執行人員赞同延期)。預期綜合文件將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或之前寄發。
代客買賣有關證券的股票經紀、銀行及其他人士,負有一般責任在他們才能所及的範圍內,確保客戶知悉收購守則規則22下要約人或受要約人公司的聯繫人及其他人士應有的发表責任,及這些客戶願意实行這些責任。直接與投資進行买卖的自?買賣商及买卖商應同樣地在適當情況下,促請投資留意有關收購守則規則。但假设在任何7日的期間內,代客進行的任何有關證券的买卖的總值(扣除印花稅和經紀佣钱)少於100萬元,這規定將不適用。
對於執行人員就买卖進行的查訊,中介人必須給予协作。因而,進行有關證券买卖的人士應該理解,股票經紀及其他中介人在與執行人員协作的過程中,將會向執行人員供给該等买卖的有關資料,括客戶的身分。」
要約人建議董事會於要約截止後將本公司之英文名稱由「Twintek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更改為「Bitfree X Holdings Limited」,並採納「比特自在控股有限公司」作為本公司之中文雙重外語名稱,以替代現有中文雙重外語名稱「乙德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建議更改公司名稱須待下列條件(「名稱更改條件」)達成後,方可作實:(i) 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上通過特別決議案赞同建議更改公司名稱;及(ii) 建議更改公司名稱獲開曼群島公司註冊處處長赞同。
待名稱更改條件達成後,建議更改公司名稱將自本公司新名稱登記入開曼群島公司註冊處處長存置之登記冊當日收效。開曼群島公司註冊處處長隨後將發出更改名稱的公司註冊證書。本公司將於開曼群島公司註冊處及香公司註冊處辦理悉数必要登記及╱或存檔手續。
於完结後,要約人信任本公司之新英文及中文名稱將更契合本集團現有業務以及其新战略方向。建議更改公司名稱不僅反映要約人(連同其最終實益擁有人Liu先生)與本公司之間的關係,亦會為市場及公眾供给明晰的識別。
建議更改公司名稱將不會影股東之任何權利或本公司之日常業務?運及其財務狀況。一旦建議更改公司名稱收效,此後本公司任何股票將以本公司之新名稱發行,而股份將以本公司之新名稱在聯交所買賣。在建議更改公司名稱收效後,印有本公司現有名稱之本公司悉数現有已發行股票將繼續作為該等股份之悉数權憑證,並將繼續有用作買賣、結算、登記及交给用处。因而,本公司將不會作出任何组织以用現有股票免費換領印有本公司新名稱之新股票。
董事並無於本聯合公告內就要約是否公正合理及應否接納要約作出推薦建議,並強烈建議獨立股東在彼等收取並閱覽綜合文件(括獨立董事委員會就要約作出的推薦建議及獨立財務顧問就要約發出的意見信件)前,請勿就要約作出定論。
要約人之仅有董事(即Liu先生)願就本聯合公告所載資料(有關本集團及售股股東的資料在外)的準確性承擔悉数責任,並於作出悉数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所深知,於本聯合公告內所表達的意見(董事所表達意見在外)乃經審慎周詳考慮後始行作出,而本聯合公告並無遺漏其他事實,致使本聯合公告所載任何陳述有所誤導。
董事願就本聯合公告所載資料(有關要約人及其一起行動人士的資料在外)的準確性一起及個別承擔悉数責任,並於作出悉数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深知,於本聯合公告內所表達的意見(要約人之仅有董事所表達意見在外)乃經審慎周詳考慮後始行作出,而本聯合公告並無遺漏其他事實,致使本聯合公告所載任何陳述有所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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